近期在湖北某百货商场内,发生电梯“吃人”事故——母亲携子搭乘手扶电梯遭遇故障惨遭吞没,危险关头,将儿子托出险境,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。悲痛之余,作为一个法律人,不得不考虑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,如何为生者争取其应享有的利益。
根据商场的监控视频显示,这位母亲从踩落踏板到完全陷进去,大约历时9秒左右,期间电梯一直还在运行,另外,电梯附近未见警示装置。根据行业要求,手扶电梯两端机箱安装空间上方的踏板应装有触发装置,一旦踏板掉落,电梯会迅速停止,不会发生前述惨剧。如果电梯本身存在缺陷或技术瑕疵,电梯生产厂家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;如果电梯本身没有质量问题,事故发生是因维修保养不当或保养人员违规操作的,那么电梯维护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”
不论事故发生原因为何,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,应尽到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对于电梯的选用、电梯维护公司的选任、电梯出现故障时及时停用和警示,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而在电梯“吃人”惨剧中,商场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,因此,商场须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的规定,因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自然包括事件中的商场。商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,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承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电梯维护公司追偿。赔偿权利人起诉商场的,应当将电梯维护公司作为共同被告,但该电梯维护公司不能确定的除外。